(1)氧氣瓶、乙炔瓶(或發生器)的運輸、保管要嚴格按其有關規定執行。
(2)露天作業時,氧氣瓶嚴禁曝曬,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應距離明火10m以外;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間距必須在5m以上。
(3)冬季操作時,瓶閥或減壓器出現結霜時可用熱水或水蒸氣熔化,嚴禁應火烤或鐵器敲打。
(4)氧氣瓶中應保留0.5個標準大氣壓(注:1標準大氣壓=0.1MPa)的余氣;乙炔瓶內氣體余氣不得少于1個大氣壓,不得用盡。
(5)使用乙炔氣的壓力表,其壓力不得超過1.5kg/cm2(注:1kgf/cm2=0.1MPa),切割壓力一般控制在0.2~0.3kg/cm2,焊接壓力0.1~0.2kg/cm2為宜,輸出氣流量每小時不能超過1.5~2.0m3,一般為乙炔瓶表面不發汗為宜。
(6)在地下室或嚴密房間作業時,應事先打開門窗,在保持通風良好的條件下可作業。
(7)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時,禁止因壓力不夠,而在浮筒上增加重物,以免壓力過大發生事故。
(8)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或擴散區域作業,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,方可作業。
(9)焊炬或割炬點火時,應先開乙炔門,后開氧氣門。熄滅時必須先閉乙炔氣門,后閉氧氣門。發生回火時,應先立即關掉乙炔門,再關氧氣門。
(10)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。氧氣瓶、乙炔發生器與焊炬之間,應用10m以上的膠管連接,膠管不得漏氣和靠近火源。
(11)工作結束應將乙炔發生器內的水倒凈,剩余的電石送回原庫,電石渣必須倒在指定的地方。